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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答101-156
101.退休士官在住房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對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有以下幾個方面:(1)退休士官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經費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2)退休士官的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3)退休士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優惠。各地政府要將退休士官住房優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劃,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保證供應;(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補貼的,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102.退休士官可以享受哪些生活待遇?
答:各地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落實退休士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確保退休士官“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退休士官的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護理費、殘疾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喪葬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103.退休士官的退休費包括哪些?
答:包括基本退休費、津貼補貼等。基本退休費包括退休時的退休費、退休后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基本退休費可以作為計算有關生活待遇費用的基數。退休時的退休費,是指本人退休時,按百分比和全額計發的退休費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計入的退休費,是指當在職士官調整工資時,退休士官也將按本人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按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津貼補貼,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還可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軍人職業津貼、退休生活補貼、地區津貼等。
104.殘疾退休士官能夠獲得護理費嗎?
答:能。護理費是發給個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雇請護理人員的退休士官,主要是對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 1 至 4 級殘疾或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士官。護理費按軍隊公勤費全費標準執行。
105.殘疾退休士官能夠獲得撫恤金嗎?
答:能。對被評定殘疾等級的退休士官,按照國家統一的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移交當年的殘疾撫恤金由部隊發給,從下年起,由地方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發放。
106.給退休士官退役時發放的補助主要包括哪些?
答:退役時發放的補助主要包括:(1)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在士官改發退休生活費時發給。(2)安家補助費。是發給退休士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時的補助性費用,回農村的標準為8個月本人退休生活費;回城鎮的標準為6個月本人退休生活費。(3)家具費。移交政府安置時發放。(4)安置補助費。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級至6級殘疾或因病經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補助費。(5)移交當年剩余月份生活費。移交政府安置時,其當年剩余月份的退休生活費,由本人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標準計算后,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發給本人,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民政部門列入預算并按月發放。
107.退休士官的醫療保障有哪些?
答:國家實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辦法為退休士官提供服務,主要有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特殊醫療補助等,具體包括: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同等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務員的辦法籌集,統一管理;在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人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后個人自負醫療費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屬于1級至6級殘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門《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08.因戰5級至6級殘疾中級以上士官,自愿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嗎?
答:可以。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關程序辦理。
109.審定因傷病殘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規定?
答: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審定時,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審定條件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關于傷病殘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審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來執行的。
110.國家供養分為哪幾種形式?
答: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
111.哪些殘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國家供養終身?
答:退出現役的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
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
112.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3.符合國家供養條件的殘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養?
答:不是的。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集中供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本人自愿回家休養的,可以選擇分散供養。
114.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以選擇集中供養:(1)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顧的;(3)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115.集中供養殘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養?
答:集中供養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在安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優撫醫院進行休養、康復和醫療。安置地無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的,按照有關規定,由鄰近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
116.集中供養對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3)按規定由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休養、康復和醫療等服務保障。
117.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待遇嗎?
答:不享受。這是由于集中供養人員所在的榮康醫院已經按照編制比例配備了護理人員,休養員的起居及一般護理由專人負責,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需自請護理人員,所以休養員住院期間不發給護理費。但是,集中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分散供養以后,應該發給護理費。
118.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其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殘疾撫恤金;第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護理費。這筆費用是為其雇請護理人員的一項生活補助費用;第四,為切實解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難,2009年制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時,已明確了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經費標準、來源等問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房屋產權歸殘疾退役士兵所有,解決了多年來殘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無產權的問題,照顧了他們的利益。同時還強調,如果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的,將資金按標準發給本人,有利于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多樣化解決住房問題;第五,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與其他殘疾退役軍人享受同樣的社會優待,特別是1級至4級殘疾軍人子女還可以享受降分錄取、減免學雜費等教育優待。
119.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標準享受護理費?
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對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1)因戰、因公1級和2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因戰、因公3級和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因病1級至4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120.政府按什么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121.2012年中央財政給分散供養的1級至4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士兵的購(建)房經費補助多少錢?
答:每人10萬元。
122.政府為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123.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124.因戰、因公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嗎?
答:可以。
125.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 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 1 級至 4 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 6 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 7500 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放。
126.殘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時殘疾撫恤金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現役殘疾軍人轉業、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負責發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翌年 1 月起按當地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127. 2012 年殘疾退役士兵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答:在部隊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退役士兵,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是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的。因殘疾等級、殘疾性質不同,撫恤金標準是有區別的。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的標準是一級因戰37940元/年,一級因公36740元/年,一級因病35540元/年;六級因戰15070元/年,六級因公14260元/年,六級因病12050元/年;最低的十級因戰4220元/年,十級因公3610元/年。詳見下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單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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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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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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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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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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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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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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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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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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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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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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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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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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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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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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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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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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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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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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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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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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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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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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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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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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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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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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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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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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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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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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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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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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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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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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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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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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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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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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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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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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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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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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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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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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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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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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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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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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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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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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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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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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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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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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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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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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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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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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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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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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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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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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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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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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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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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后戶口遷移時殘疾撫恤金關系如何轉移?
答: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戶口轉移,應同時辦理殘疾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殘疾撫恤金,戶口遷入地民政部門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戶口遷入地落戶證明、撫恤關系轉移證明和撫恤檔案等材料,按本地規定的殘疾撫恤標準,從翌年1月起予以撫恤。對于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殘疾撫恤關系的,原戶口所在地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撫恤關系轉移證明上簽字蓋章。
129.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30.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伙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131.殘疾退役士兵的醫療怎么保障?
答:殘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對規定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其中1級至6級殘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7級至10級的,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132.殘疾士兵退出現役后因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申請調整殘疾等級嗎?
答:可以。需要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133.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可以計算為工齡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134.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
答: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135.士兵退出現役時均可以領取養老保險補助嗎?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136.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如何計算?
答:《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2〕547號)規定,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137.士兵退出現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嗎?
答:是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138.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士兵退出現役后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士兵退出現役后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和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39.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40.退役士兵回農村安置,參加什么養老保險?
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41.退役士兵回城鎮安置,參加什么養老保險?
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142.退役士兵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什么醫療保險?
答:可以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143.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嗎?
答:是的。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144.士兵退出現役時,其醫療保險關系如何轉移?
答: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并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后,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落戶手續;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后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發給個人;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區就業后,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異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45.退役士兵以企業職工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如何繳納?
答:國家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役士兵不論是自主就業還是安排工作,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且按照企業普通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進行繳納。
146.參加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繳費年限是如何計算的?
答:繳費年限的計算方式: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47.城鎮退役士兵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答:城鎮退役士兵如因為上學或者參加培訓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就業,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主要覆蓋對象是兒童、學生等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只是給予適當一些補助。實際上是各個地方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同時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來確定繳費的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并兼顧門診費用,不單獨建立個人賬戶。
148.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如何辦理轉移?
答:軍人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或者《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發給個人。
149.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時如何辦理?
答: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區就業后,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
150.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保險關系如何辦理轉移?
答: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方法是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151.退役士兵怎樣參加失業保險?
答:退役士兵就業后,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152.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如何追究責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參與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2)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15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門予以處罰:(1)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2)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3)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154.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怎么處罰?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155.《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時的政策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156.《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否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普察部隊?
答: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等法律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現役軍人的權益。因此,本條例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規定同樣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